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也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之一。各级党组织都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严格履行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分布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新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对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党总支委员要分工负责建立一帮一的制度,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切实从新生抓起,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新生从入学开始,党总支、党支部就要注重教育,主动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尽快地在学生中建立并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途径进行培养、教育,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八条 党支部对于正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根据其表现情况,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报经党总支同意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向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
对入学(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可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进行重点培养,原则上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考察培养才能发展。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入党的愿望比较迫切,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靠近组织,对党的认识比较清楚,能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三)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的填写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四)在党组织研究发展党员时,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书面汇报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教育计划,并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发展新党员大会、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党总支、党支部必须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接受短期集中培训。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个别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报经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同意,党总支可按照党校的教学内容以其他方式安排他们学习,并搞好辅导和考核。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可作为集中培训的凭证。
第十五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对基本符合入党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每年年初要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制定本年度发展计划,由党总支汇总后报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确定本专科学生为发展对象时必须由其所在团组织进行推优,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第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书面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其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表等)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实行预审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政治审查和综合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所在党总支预审。
(二)预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各种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是否被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发展程序。
第二十条 实行公示制度。
预审通过后,由党总支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可采用张贴公布、在校园网本单位主页上公布等方式,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复核制度。公示结束后,各党总支应将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被介绍人进行帮助教育,认真考察了解被介绍人各方面的情况。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会议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简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如实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支委会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和对其入党的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表明各自的态度;
(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问题较大的,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作决定;
(六)支部负责人总结。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两名以上预备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经党总支汇总后报党委审批。
决议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建党对象主要优缺点及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到正式党员数,实到正式党员数,赞成、反对、弃权人数,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党总支应指派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可由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地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可以审批党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党员主要是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审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进一步得到锻炼,并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为预备党员确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对其存在的缺点要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定期与预备党员谈话,教育和考察情况要及时地填写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上。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每季度以书面的形式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前,必须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工作程序:本人在预备期满半个月前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主要程序:
(一)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培养联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三)支委会负责人汇报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查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六)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预备党员转正应注意的问题:
(一)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二)召开支部大会,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到会,会议才能召开。
(三)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本支部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大会才能开会。
(四)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做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经党总支汇总后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二级学院党总支同意,报学校党委党委办公室(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思想汇报、教育考察等材料,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保存。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应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寄出,特殊情况交由本人带走。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必须着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加大发展工作力度,提高发展工作质量。
第四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必须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抽查一次,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及时上报校党委,并向各党总支(党支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充分发挥组织员、党员骨干、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党总支)及其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和组织员,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责任追究范围
1.培养不力的责任。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党支部(党总支)及培养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
2.审查不严的责任。对党支部(党总支)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殉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支部(党总支)及其组织委员、书记和组织员的责任。
3.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党总支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审批的,追究党总支及其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4.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党的基层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理,并进行党内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2.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4.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5.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