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安徽三联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11-28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2845

三联院党字201236

 

 

关于印发《安徽三联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安徽三联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安徽三联学院委员会

20121121

 

 

 

送:学院团委                                     

安徽三联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21印发

共印:5

安徽三联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新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团的工作,增强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指导基层工作,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并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支部不予讨论。努力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推优”工作应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与发展党员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员教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优秀团员,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学生干部、青年教师作为推荐的重点。

第五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导下,在院团委和各系(院)团总支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反对和杜绝片面追求数量,不讲质量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 “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七条  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具有我院团籍并能按时注册的共青团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三个月以上;在学习、工作、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勤奋,按时修满各项规定学分,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良好。

凡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受到处分者,一年内不予“推优” 。凡在列为“推优”后受到校各种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2.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

(2)在全国、省、市、院、系(院)科技竞赛、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3)省、市、院、系(院)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

(4)凡获得“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社团干部” 、“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者;在学院、系(院)团学组织中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者。

(5)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受到系(院)以上表彰的学生。

第三章 推优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为规范学院推优工作,每年三月份和十月份进行推优工作。其余时间为推优前的考察期和推优后的培养发展期。

第九条  推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各班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组织委员向全体出席会议的团员介绍申请入党的符合推优条件团员的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从被介绍的团员中选出被推荐对象。

2.各班团支部在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被推荐人员的名单。

3.由班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对推荐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必须有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被推荐人需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并将名单上报系(院)团总支。

4.系(院)团总支将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为三天。内容包括:所在系(院)年级专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奖惩情况、承担社会工作情况等。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团总支应调查核实,并向群众反馈。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者,经集体研究,确认为“推优”对象,填写《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5.各系(院)团总支将推选出的推优对象进行整理,连同团支部会议记录及同学自荐和他荐的材料、推荐对象的票数等统一交给院团委。院团委对各系(院)团总支上报的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推优表”返回系(院)团总支,由系(院))团总支报各系(院)党总支。

6.由于学院、系(院)学生干部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学院、系(院)学生干部实行双重推荐。学生中的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含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由院团委在充分征求其所在党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系(院)党组织推荐。系(院)团总支委员、系(院)学生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各班团支部书记由团总支负责推荐。所有学生干部,除由相应团组织直接推荐外,同时也可参加所属班级团支部的推荐。

7.各班团支部每学期“推优”人员总数按团员人数的5%核算,同时对于“推优”工作完成不及时或“推优”人员质量不高的系(院),给予名额减少。

第四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十条  团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团员青年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青年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一条  对已经确定的推荐对象,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二条  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年团员参加党团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三条  系(院)团总支要定期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的考察,每月进行一次民意调查,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培养、教育措施。如出现不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被推荐为积极分子的资格。

第十四条  系(院)团总支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总支对这项工作的支持,统一步骤,统一检查,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召开党团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院团委把“推优”工作纳入各系(院)团总支工作考核范围,各系(院)团总支要加强对各班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支部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在院团委。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