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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9-10-13   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1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 防和少突事件的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事件引起的重社危害,范突事件应对,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境安全和社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 突事件的与应急准监测与预警、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适用本法。

    第三 本法所事件,是指突然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社危害,需要采取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公共生事件和社安全事件。

    按照社危害程度、影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公共生事件分重大、重大、大和一般四。法律、行政法或者国务院另有定的,定。

    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制定。

    第四 家建立领导协调、分管理、分级负责地管理主的急管理体制。

    第五 突事件应对工作主、与应急相合的原家建立重大突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可能生的突事件合性估,少重大突事件的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事件的影

    第六 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提高全社的避救助能力。

    第七 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域的,由有行政域共同的上一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行政域的上一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事件生后,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急救援和置工作,立即向上一人民政府告,必要可以越

    事件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事件引起的重社危害的,应当向上人民政府告。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领导应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门对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 国务院在领导究、定和部署特重大突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家突事件急指负责事件应对工作;必要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立由本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门负责人、驻当地中人民解放和中人民武装警察部关负责成的突事件急指领导协调人民政府各有和下人民政府展突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立相关类别事件急指组织协调、指事件应对工作。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内,指助下人民政府及其相做好有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人民政府是突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其事机及具体职责国务定。

    第十 有人民政府及其部作出的应对事件的定、命令,应当公布。

    第十一 有人民政府及其部采取的应对事件的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危害的性、程度和范相适;有多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参与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 有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事件,可以征用位和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或者突事件置工作束后,应当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失的,应当给补偿

    第十三 因采取突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不能正常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定,但法律另有定的除外。

    第十四 中人民解放、中人民武装警察部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法律、行政法事法